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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食品及藥物管理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衛生福利部 資料項目名稱: 藥政管理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食品及藥物管理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衛生福利部

資料項目名稱:

藥政管理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聯絡電話:

(049)2332161轉3807

*傳 真:

(049)2350590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藥政管理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dep.mohw.gov.tw/dos/cp-5301-62356-113.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領有執照之藥商及藥事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1日至年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現有藥商家數: 1.藥局: (1)藥師親自主持:係指藥師親自主持,依法執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並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2)藥劑生親自主持:係指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並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2.西藥商 (1)西藥販賣業:依藥事法規定,領有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A.藥師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者。 B.藥劑生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專任藥劑生駐店管理者。 C.藥師管理:依藥事法第104條之規定,藥師管理之西藥販賣業者。 D.藥劑生管理:依藥事法第104條之規定,藥劑生管理之西藥販賣業者。 (2)西藥製造業:依藥事法規定,領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並得以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3)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經營人用生物藥品製造之業者。 3.中藥商 (1)中藥販賣業:依藥事法規定,領有中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中藥之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A.藥師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二項之規定,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者。 B.藥劑生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二項之規定,由專任藥劑生駐店管理者。 C.中醫師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二項之規定,由專任中醫師管理者。 D.中醫師兼管:中醫師開設診所經核准在同一場所兼管中藥販賣商業務者,中醫師有執業異動時,即不得再行兼管,且該中藥販賣業者,並不得再與中醫診所之同一場所合併開設藥局。(80.12.9衛署醫字第九九六二一八號函) E.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依藥事法第103條第一項規定,由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親自經營之中藥販賣業者。 F.列冊中藥商:依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 (2)中藥製造業:依藥事法規定,領有中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並得以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A.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之中藥製造業者。 B. 中醫師駐廠監製:中醫師駐廠監製之中藥製造業者。 4.醫療器材商 (1)醫療器材販賣業:領有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者,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2)醫療器材製造業:領有醫療器材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二)藥政別 1.現有停業家數:指依法辦理停業登記之藥局、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家數。 2.查獲違規家數: (1)無照開設藥局家數:指查獲未領有藥局許可執照經營藥局業務者。 (2)無照藥商家數:查獲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經營藥商業務者。 (3)無照醫療器材商家數:查獲未領有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營醫療器材商業務者。 (4)超越營業範圍家數:藥商及醫療器材商營業範圍超越原申請核准許可執照所列營 業項目而言。(三)藥事人員: 1.現有執業藥事人員:指截至底辦理執業登記之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 2.違規人員:指違規之醫師、中醫師、藥師、藥劑生、確具中藥基本知識能力者及列冊中藥商等。 一般說明: (一)藥品製造業家數:一家兼有兩種以上藥商種數者以領有藥商許可執照張數為家數。 (二)藥品販賣業家數:一家兼有兩種以上藥商種數者以領有藥商許可執照張數為家數。 (三)現有家數:指截至底之現有家數(包括停業家數)。 (四)西藥商、中藥商家數小計:均包括販賣業與製造業家數。 (五)西藥製造業家數:包括空膠囊製造業家數。 (六)中醫師兼管中藥房及藥師執行西藥販賣業外同時執行中藥販賣業務者,「藥事人員」一表內,無需填列兼管人數。

*統計單位:

家、人

*統計分類:

(一) 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分為西藥商、中藥商、醫療器材商(均包括販賣與製造),及藥局(82年藥事法施行後增列)。(二) 藥政別依現有停業家數、查獲違規家數分類。(三) 藥事人員依現有執業藥事人員、違規藥事人員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5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載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https://dep.mohw.gov.tw/dos/np-5078-113.html。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21000000I。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別及(3)藥事人員由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藥事機構產生;(2)藥政別依據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各縣市衛生局(含金門、連江縣)提供之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藥商家數為藥局、藥品販賣業、藥品製造業及醫療器材商之合計;執業藥事人員為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之加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